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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二十问
时间:2020-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二十问

 

为贯彻落实《太原铁检机关开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个一’”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铁检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太原铁检分院整理编辑了《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险二十问》,宣传解读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助力涉铁企业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用工方面

1.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 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用工单位能否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合同的履行方面

5.本次疫情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发生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免除一切合同责任?

不是。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必须与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发生减免责任的法律效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完全履行的,怎样降低法律风险?

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一方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痊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建议积极通过调解等方式,鼓励相互谅解共克时艰。

8.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己有预判,原则上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减免责任或变更合同。

三、诉讼、仲裁程序方面

9.疫情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中止时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由于上述疫情因素无法行使请求权,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因此,当事人应当在疫情结束或其他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六个月内,积极行使请求权(起诉、申请仲裁、申请执行、催告等),否则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届满。

10.疫情期间,当事人作为权利主张的一方如何避免请求权超过诉讼(仲裁)时效期间?

疫情期间可能出现权利人不能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障碍,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中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企业及时梳理到期债权,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向法院(仲裁)起诉立案,还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 EMS 快件等渠道和形式向对方催告履行,以此中断诉讼(仲裁)时效,并留存好相关凭证便于举证。

11.是否所有期间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并非所有期间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不变期间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对判决、裁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12.疫情期间劳动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因此,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刑事法律责任方面

13.拒绝配合防疫工作,可能会涉及什么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4.确诊或疑似员工脱离治疗返岗,可能会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企业员工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人或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返回企业复工的,前往公共场所或乘坐交通工具,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相关工作人员防疫工作,可能会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等行为可能会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17.哄抬物价可能会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8.虚假宣传可能会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5)项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9.随意处理防疫废物可能会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20.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会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企业可能因不了解防疫期间用工和工资政策,发生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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