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恪守宪法法律,廉洁秉公,不徇私情,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坚决按照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二、不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其他执法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三、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违规会见或邀请、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不超越职权或非履行职责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六、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十、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不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
十二、不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
十三、不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
十四、不做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针对以上承诺内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以真诚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愿我们携手共同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电话:0351-68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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