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检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医学诊断首次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按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检发办字(2014)39号文件,关于转发高检院《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太原铁检院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医学诊断进行技术性审查,取得良好的检察监督效果。
罪犯张某某犯有盗窃罪,被太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该犯张某某患有严重疾病,太原铁路看守所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张某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下壁、前壁心肌梗死,有山西省109医院特殊人群疾病诊断书及彩超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证实。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文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条规定,不宜收监执行。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太原铁检院收到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将情况上报铁检分院,在监所处、技术处检察人员大力支持、共同协调下,组织相关部门快速启动监外执行审查监督机制,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技术性检察监督。2014年11月11日,按照高检院《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对张某某在山西省109医院特殊人群交诊断书、山西省心血管医院病历以及山西省109医院门诊病历进行技术性审查,以监督检察张某某医学诊断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专业技术性鉴定,认定山西省109医院对张某某做出特殊人群交疾病诊断书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太原铁检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与科学技术对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有效促进监所检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实效。